井下機電硐室安全管理規(guī)定
1、井下機電硐室和變配電設備安裝都必須要有設計,設計應考慮該硐室服務期間內設備最多、容量最大時的情況。
2、采區(qū)變電所應實現(xiàn)雙回路或環(huán)形供電,高突及高瓦斯地區(qū)的變電所必須實現(xiàn)雙回路供電。
3、永久性的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它機電設備硐室,應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護。采區(qū)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。
4、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。鐵門全部敞開時,不得妨礙巷道交通。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,以便必要時隔絕通鳳。裝有鐵門時,可加設向外開的柵欄鐵門,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。
5、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,應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護。
6、井下中央變電所和水平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,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.5m。
7、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。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,如確需設在回風流中,此回風流中的瓦斯?jié)舛炔坏贸^0.5%,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,方可實施。
8、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,必須在峒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。如果硐室深度小于6m、入口寬度不小于1.5m而無瓦斯涌出,可采用擴散通風。采區(qū)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(tǒng)。
9、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(tǒng),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。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,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(shù)量不超過3組、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(shù)量不超過1組時,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,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。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,不得超過0.5%。
10、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.5m以上的通道,各種設備相互之間,應留出0.8m以上的通道。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,可不留通道。
11、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硐室內。嚴禁設集油坑。機電硐室內不應有滴水。峒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,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。帶油的電氣設備,如果溢油或漏油時,必須立即處理。
12、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℃,當空氣溫度超過時,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,并按規(guī)定給予高溫補貼。
13、機電峒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(shù)量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。每個入口應有不少于2只合格的滅火器、0.3m3黃砂及6個砂袋,并備有一把鏟子。滅火器材應放置在峒室內入口處明顯的地方。
14、峒室入口處應懸掛“非工作入員禁止入內”字樣的警示牌和場所名稱牌,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,入口處和峒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“高壓危險”字樣的警示牌。
15、井下變電所(中央、水平區(qū)域、一翼、為2個及以上采區(qū)服務)及為高瓦斯頭面供電的采區(qū)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。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,并有專人巡回檢查。鼓勵采用新技術,實現(xiàn)變電所無人值守。
值班人員一般為1人,嚴禁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任何工作。鑰匙管理:供電范圍內的采掘等單位按單位配置,由采掘電鉗工現(xiàn)場交接;機電值班室、專職檢查人員按需配置。專職巡回檢查人員由防爆檢查員擔任,24小時內巡查1次。
16、電纜穿過墻壁部分,應用套管保護,并嚴密封堵管口。護管可用鋼管制作,封堵材料可用黃泥或其它不燃性材料。
17、有專人值班的變電峒室內應有:崗位責任制、交接班制度、電氣試驗制度、巡回檢查制度、干部上崗制度、包機制度、停送電制度、工作票(操作票制度、工作許可制度、工作監(jiān)護制度、工作終結制度)制度、要害場所管理制度,供電系統(tǒng)圖,巡回檢查記錄薄、要害場所登記薄、干部上崗登記薄、事故記錄薄、交接班記錄薄。無人值班的變電峒室內應有:供電系統(tǒng)圖、巡回檢查記錄薄、事故記錄薄。供電系統(tǒng)圖必須與實際相符,圖上應注明電動機、變壓器、配電裝置、信號裝置的規(guī)格型號,電纜截面長度,過流保護整定值和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。硐室內的設備,必須分別編號,并有標志牌,在牌上注明用途、保護整定值和包機人。
18、井下高壓電動機、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,應具有短路、過負荷、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。低壓饋電線上,應裝設短路、過負荷和檢漏保護裝置。
19、變電所內必須清潔衛(wèi)生,要有足夠的照明,設備擺放整齊,四線吊掛分開,接地線符合規(guī)定。
20、本規(guī)定自下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,解釋權屬礦務集團有限公司,同時原某市煤局機(81)280號文件中的《機電硐室管理規(guī)定》廢止。